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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依现"合法         ★★★ 【字体:
公路养路费征收"依现"合法
作者:郭广英    文章来源:广东省蕉岭县地方公路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  检察日报》8月23日第6版刊登《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评论要害是: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评论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文章评论焦点二: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8月23日第一版《羊城晚报》刊登《新法旧法交替,衔接仍存问题,养路费征收遇尴尬》,转载《检察日报》直指: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基本内容。8月25日《南方日报》A03版刊登《养路费为什么会沦落到违法的境地》,完全歪曲公路养路费执法的根基。
  那么,现在公路管理部门在征收养路费过程中执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让大家共同查阅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一、先评击焦点一,征收滞纳金的合法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2)《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据此交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依《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3)《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细则》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1、对拖欠、逃缴公路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在这里提出了征收滞纳金的法规依据。(4)《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各级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根据《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本规定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养路费征收规定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漏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的1%的滞纳金。如现行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第32号令是依据《公路法》)及《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制定和执行的,其中征收滞纳金按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综上所述,就征收滞纳金而言《条例》与此法规上授权交通部,并由交通部制订《实施细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规;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各省地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它们之间相互链接,相互协调和补充完善,符合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征收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合法。第二评击焦点二,现行征费办法是合法的问题。(1)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2)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对修改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0】2号),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的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公安、财政、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互力协作等工作。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国务院依据《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在没有实施燃油税的具体办法时,一些单位和个人误认为《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一些拖欠、拒缴、抗缴的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挽回损失,国务院办公室迅速及时发出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保障了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正常征收,更是国务院在没有实施燃油税时所作出的具体办法,与《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相一致,并不相悖。
  《检察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的评论,断章取义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前一节,后一节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只字不提,其评论文章,把国家法律法规作儿戏,断章取义,作为国家的新闻媒体,故意扩大负面宣传影响,在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干扰了交通公路养路费的正常执法秩序,严重侵犯了交通部门行政执法权益,后果相当严重,呼吁国务院、交通部或当地主管部门,责令有关部门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检察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媒体的相关人员作出严厉惩处,以挽回国家公路养路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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