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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和谐道路交通管理要以人为本 | |||||
| 作者:周洪鑫 文章来源:湖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 | |||||
| “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文明、进步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精神,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道路交通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和谐的道路交通管理自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要求。但如何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达到和谐,是每一个道路交通管理者值得思考的问题。就笔者认为,以人为本是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要求。 人、路、车是构成道路交通活动的三要素,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人是全部交通活动的第一因素。在整个道路交通活动中,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三者之间和谐、科学、统一运转,是关系整个道路交通活动安全畅通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要抓住的首要问题。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道路交通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以前很长一段时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安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法的多,行政服务的少,更不用说热情服务了,甚至在很多地方,民警在日常交管工作中,工作方式方法单一、简单,常常以“罚”作为唯一的工作管理模式,对于一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论违法情节“轻微或严重”,不论“故意或无意”,一律从重处罚,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缺少人性化,严重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队伍形象受到损害。 对此,我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应认清当前形势,立足公安交通管理实际,“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降事故、保畅通”为目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管理环境。 首先,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道路是保障行人、机动车通行的前提,只有建立具有人性化的道路设施,提供人性化的通行条件,才能实现和谐的管理。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建设,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各种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取得了很大成绩,大大提高了交通通行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为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的规划,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喜人成绩。京珠高速公路的全线贯通,泸蓉、银武等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规划,使国家的交通物流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些新建的道路中,有许多路面的人行道重新拓宽并铺设了大理石便道,加宽并增加了绿化带,盲道设计更加科学便利,主干道安装了护栏,更换了路口信号灯,安装了液晶诱导屏幕,采用高科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路面漆重新施划了交通标志、标线,使斑马线更醒目安全;高速公路的大型跨江河桥梁上也在两侧隔离出封闭的供行人和小型两轮车辆通行的专用通道(按法律规定,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行走的),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这些工程在施工改造中设计科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施工理念更为和谐的道路交通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次,要多与被管理者进行换位思考,这是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如何实现和谐的局面,最关键的就是要站在被管理者的立场上来替他们思考,进行换位思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离不开群众,和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民警执法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工作的好坏最终也只有接受群众的检查、监督,才能避免和防止错误的出现。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取得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换位思考和换位体验无疑是致胜法宝。多与群众交朋友,经常到群众中走一走,坐一坐,多向群众请教,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把准群众思想的脉搏,对群众想什么、做什么、需要什么做到心中有数,对及时发现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苗头和新问题应该不难,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开展工作,并及时防患于未然,真正架起与群众之间情感的桥梁,取信于民就有希望。公正执法是人民交通警察必须履行的神圣职责,是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进行换位思考和换位体验,取信于民的真正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把群众的需求时刻放在心上,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与建议,实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并以此推动执法工作。交通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能,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多,人口流动趋势上升和公路运输量的增大,这些都给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和谐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交通民警只有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开展优质服务,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在充分照顾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夯实交通管理工作基础。 再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要实行执法、处罚人性化,这是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关键所在。 在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交通违法并非故意的行为,它与客车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故意的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故意违法行为一般是因为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而故意违法行为则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抱着侥幸心理而实施的。因此,在管理和处罚上,应该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寓处罚于教育之中。对非故意违法行为,在当事人认识错误的基础上,以教育或口头警告处理为主;对于故意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把罚款作为唯一的处罚方式,只要违法就一律重罚,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误解和不满,也与“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相违背,要以法管人、以情感人,才能逐步实现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目标。 最后,要对民警进行宗旨观念教育,这是和谐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思想保障。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经常对民警进行宗旨观念教育,对全员交通民警加强素质教育和文明服务教育,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公安的光荣传统。要从思想上增强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视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想群众这所想,群众的疾苦高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扎扎实实地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使群众愿意主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愿意帮助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最终达到和谐管理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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