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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绥化处征管工作规范          【字体: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绥化处征管工作规范
作者:李彦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9
    为了确保我处征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定,结合我处基层所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计划管理
    1、养路费征收计划。各所要完成市处下达的养路费年度征收计划指标,同期比较不能低于去年同期的水平。
    2、超载养路费征收计划。各所要完成市处下达的计划指标。
    二、人员管理
    1、征管股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本着既分工协作又互相制约的原则妥善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具体分工。一般应设置征管股长、微机操作员、征收票证管理员、收款员、报停牌照管理员等岗位,部分岗位可以兼职,但微机操作员不准管理微机票证,除微机操作员可以操作微机外,其余人员不得操作微机。
    2、职责:
    征管股长:开具“车辆变动通知单”、“特批通知单”(“车辆变动通知单”、“特批通知单”由业务所长或所长终极审批),并按类别、按顺序编号;根据落户车辆的相关资料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有关规定确定车辆的实际计征吨位;办理包缴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签定“包缴合同”,并依据包缴合同监督包缴车辆的缴款进度;向市处征管科上报有关数据:月初(3日)上报当月微机收入及手工票证收入(包括予缴收入及超载养路费的征收数据),上报待查、实际报停、超期报停及呆死车的相关数据;17日上报当月养路费预计征收数;21日上报当月养路费实际征收数及超载养路费征收数;年末,按市处规定的时间办理下年度减、免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此外,要准确掌握辖区内车辆增减变动情况,随时掌握征收进度,做好情况分析(分析时,主要与上年同期比较,从车辆增减、待查、报停、呆死等因素入手,分析增收、减收的原因,情况分析要与“养路费收入报表”一同上报)。(注:上述规定的时间遇大礼拜时顺延)
    微机操作员:根据“车辆变动通知单”、“特批通知单”“减免车辆审批表”办理车辆变动及相关业务处理,进行实时征费;当日业务终了要与征收票证管理员核对微机票证的使用数,与收款员核对收入金额;根据“报停单”于月初(2日)处理微机车辆报停;及时登记“微机操作日记”和“微机维修履历本”;及时将手工票证的征收金额录入微机;及时打印“养路费收入日报表”(当日)、“月份车辆变动情况统计表”(3日)、“车辆按车型(车种)统计表”(3日)、“报停台帐”(3日)、“待查帐”(3日、月底最后一日)“车辆增减变动季度报表”(21日);上报“养路费收入报表”(可以由财务人员上报,21日报出)、“车辆增减季度报表”(每月21日);数据及时备份(当日,备份两份,分开保管),整理、装订、保管相关档案。“车辆变动通知单”、“特批通知单”要逐月分类装订成册,加盖由各所统一印制的档案封皮。
    征收票证管理员:从票证员处领取微机收据和缴讫证,与微机操作员、收款员一道实时征费,负责加盖征收个人名章及发出票证,当日与微机操作员核对票证的使用数,按照《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装订已使用的微机票证。
    收款员:在实时征费时做好收款、存款及上缴款工作,并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登记日记帐。不准套取现金,养路费要专户存储,不得异地存储。
    报停牌照管理员:车辆报停时,收存报停牌照、行车证,开具“报停单”,每月与“报停台帐”核对,做到帐、单、证、牌相一致,单只牌照、无牌照的车辆不准报停。报停牌照管理员不得擅自外借牌照,特殊情况要经主管所长批准。
    三、业务管理
    1、微机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微机要经常维护和保养,微机严禁装载与征费无关的其他软件,非微机室的征管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微机在征费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
    2、辖区内车辆一律纳入微机管理。征费车辆必须按属地管理,不属于本所管辖区的车辆不得给予办理落户缴费手续。
    3、征费大厅应在显要位置张贴公布办理缴费及其他业务的有关程序、办理业务的时间、征费标准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处罚等规定,让车主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办事。
    4、车辆变动业务处理程序:由征管股长审核有关证明原件后,开具相应类别的“车辆变动通知单”,后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类别、按顺序编号后报业务所长或所长终极审批,然后交微机操作员凭单操作,操作后盖章,并按要求整理归档(21日装订当月档案)。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如待查车重新缴费,需减免待查期间所欠的本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情况等要开具“特批通知单”,程序同上。
    各车辆变动类别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新车落户:⑴、行车证复印件;⑵、附加费(税)证复印件;⑶、单位介绍信或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4)合格证(或商检证)复印件;(5)购车发票复印件。
    (二)、转入:⑴、行车证复印件;⑵、附加费(税)证复印件;⑶、单位介绍信或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⑷、原车籍地征稽部门开具的“车辆转籍通知单”。
    (三)、转出:⑴、交警部门开具的车辆转出证明;⑵、交易税发票或证明;(3)车辆档案封皮复印件。转出车辆要结清养路费,要开具“车辆转籍通知单”。特殊情况,如车辆确已转出,但在征费部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要填报“特批通知单”一式两份,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处征管科特批后,可作“转出”处理。
    (四)、过户:⑴、新行车证复印件;⑵、单位介绍信或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⑶交易税发票或证明。
    (五)、呆死:应征车辆连续欠费超过一年或超报车辆的超报时间连续一年半,经查找无下落的,填写“应征车辆变动审批表”和“应征车辆变动明细表”一式两份,逐级审批后方可处理。
    (六)、修改:征费标准、计征吨位、征费类别发生变化的,要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及依据。
    (七)、复活:开具“车辆变动通知单”,有业务所长或所长终极审批即可,可以不附凭据。
    (八)、报废:填写“应征车辆变动审批表”和“应征车辆变动明细表”一式两份报市处征管科审批,后附:⑴、交警部门车辆报废证明;⑵、废品回收部门的回收证明或自然报废的照片。
    5、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如错征、重征或2日前缴费因故需要报停的车辆,要报市处征管科批准后方可退费,退费后特批报停,收回车辆牌照。
    6、统缴车辆,当月的养路费可以在下月结算;不能准确提供营运收入的统缴单位一律按费额征收。
    7、不允许赊欠养路费。当月养路费要全部上缴,不准擅自截留和挪用。
    8、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减免车辆养路费。公路养护车辆一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发生改变,一律取消不征待遇。
    9、因找零的需要,各所可以允许保管一定数额(500元左右)的“备用金”。
    10、查扣的报停偷驶车辆强制启封后由微机征收当月的养路费。
    11、待查车、超报车的漏征金额(本金)要按省局规定的标准积极清理。
    四、奖惩办法
    对认真按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征管工作的所及征管人员,市处将予以通报表彰;对违反本规范的所及征管人员,市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1、凡未完成市处下达的养路费征收计划指标和超载养路费征收计划指标的所,通报批评并扣发所长相应的补贴或奖金。
    2、岗位分工不明确、不合理、工作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处理相关业务的,对所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3、不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数据、报表及情况分析的所,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4、不能及时装订、整理、保管征收档案的所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5、收款员擅自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私自套取现金、私自异地存储养路费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岗位。
    6、有擅自单只牌照报停、无牌照报停或外借牌照的,视情节或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
    7、车辆增减变动手续不全的,未经审批擅自处理变动车辆的,未经批准擅自退费的,擅自赊欠、截留、挪用养路费的,擅自减免养路费的,通报批评。
    8、待查车、超报车的漏征金额(本金)没按要求清理的,通报批评。
    按上述要求,市处征管科将每季对各所的征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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