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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工作制度(综合)          【字体:
稽查科工作制度(综合)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稽查科工作制度

 

为了强化稽查科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科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工作纪律

1、  科内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条例》及《养路费征收稽查业务知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2、  必须严格遵守处机关工作作息时间,临时外出办事一小时由队长批准,超过一小时由科长批准,上班时间不允许到其他科室乱串。科内车辆除正常的稽查工作外需要临时动用的,必须科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他按处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队上班 时,必须着装整齐、整洁、风纪严整。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饮酒。认真完成好处长、科长及队长交办的临时工作。科内有临时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时间不得迟到,每日清洁室内卫生,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100元罚款,对该队队长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停止工作,交处长处理。

3、  路检中如发现被扣留车辆在没到停车场或到停车场后,私自放行被扣留车辆或用其他车辆顶替被扣留车辆的,停止工作,等待处理,同时罚该队队长100元,如队长私自放行被扣留车辆,队员有权制止或向科长汇报,一经核实,该队队长按主动辞职处理。

第二条 《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的使用

1、    《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上路稽查人员负责使用,使用时要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二章齐全”,同时存根要作出对应的填写。

2、    稽查人员在扣留无费车辆或证照时,必须当场开具《交通征稽暂扣凭证》。

3、    《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仅限于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扣押车辆、证照时使用。

4、    签发的《交通征稽暂扣凭证》,待车辆处理完毕后,立即收回,并注明处理结果,附在存根上。暂扣凭证丢失的车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暂扣车辆和纳费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行车证等),纳费人必须写明暂扣证丢失情况,稽查员把有效证件复印后,附在存根上妥善保管。

5、    每册《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使用完毕后,队长审核签字盖章,经科长核查无误后,交旧领新。

        每发现一张暂扣证有问题,处以使用者20元罚款,队长10元罚款。

第三条 《抵押金暂收凭证》的使用

1、《抵押金暂收凭证》不准随意使用,如确需开具的(“确需开具”是指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当场不能确认是否漏征,或有鲜活物品、危险品车辆等特殊情况,不能暂扣车辆,也不能当场按规定处罚时,但能出具上一月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可以暂收相当予本月养路费本金的抵押金),由各队队长开具此凭证,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2、《抵押金暂收凭证》开据后,缴费人在15日内能出具有效凭证的(“有效凭证”是指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上末前核发的本月养路费缴讫证,不含补缴证或接受处罚的),全额退回抵押金,收回《抵押金暂收凭证》,把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附在存根上备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不能出具有效凭证或未按规定接受处罚的,将抵押金存入养路费专户,并将开具的“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报销凭证联)附在抵押金暂收凭证的存根上备查。

3、每册《抵押金暂收凭证》用完后,由使用人签字后,经科长核查无误后发给新证。

每发现一张《抵押金暂收凭证》有问题处以使用人相当于该车养路费费额的罚款。

第四条 漏费车辆的处理

1、  对漏费非正常处理的车辆必须实行三级审批。

2、  实行市区和外县两种三级审批制,即在市区内凡是被扣的漏费车辆必须核对行车执照和所交养路费,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少收的,队长只有免交以前月份养路费的权限,必须全额征收当月养路费及滞纳金,科长有权征收当月养路费带一天滞纳金,因特殊情况确需放行的必须经处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方可放行。特批手续用《养路费征收问题审批表》。到外市县检查时所扣的车辆权限同上。但要用电话请示沟通,但因工作需要各县所所长提出放行的车辆队长有权放行,但必须有各县所出具的被放行车辆的理由的书面说明材料,带回市处交处长处理。

3、  对于漏费时间较长、漏费数额较大车辆的处理,必须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一律停止工作。

第五条        查被票证的使用

1、  各队使用的查补证必须找科长领取,各队及个人不得到票证科接领取查补证。

2、  各队长及科长应随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每组查补证使用完后,应经办人签字盖章交队长审验后,及时找科长交领新。

4、  查补证不准跳号使用。

5、  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开具查补证必须使用人与收款分离,开票人不收款、收款人不开票,开具查补证必须两人同时使用,即开票人开具票证后,由另外的稽查员负责收款,同时在查补票证、收据、存根上及报帐联上同时印上名章,各队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

6、  查补证开具的载重吨位,必须与实际载重吨位相符,对于个体车辆无自用手续,按有关文件需按率征收的,必须按率征收。

7、  查补证填写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车主姓名,征费月份大写,六章齐备(六章是指:养路费专用章、开票人名章、收款人名章、车号章、吨位章、月份章)

8、  凡是六章齐全又撕下的缴讫证,因特殊情况作废的,使用人提供能说明情况的复印件,经队长签字,经科长审核后,经处长批准方可作废。六章不全,撕下缴讫证,必须加作废加盖作废戳记,经队长签字科长审核后作废,票证使用人无权私自处理。

9、  对于新车提运,按旬、按天交纳养路费的必须由队长开具,并把有效的临时牌照正反面复印件附在存根上经科长审验后备查。

10、              稽查人员不得收取费款后,不发给车主缴讫证,更不得两次复写查补证。凡是两次复写、大头小尾使用查补证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一律清除征稽队伍,决不姑息,同时追究队长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的使用(大收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只限对亏吨车、超载车辆或补以前月份所欠养路费及滞纳金的车辆使用,不得它用。

2、对收取当月车辆的养路费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

3、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必须三章齐全(“三章”即:养路费专用章、开票人名单、收款人名章)

4、对于超载车辆补费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必须车主签字,补征吨位不得低于车辆计征吨位的50%,必须作到应收尽收。

第七条  上路的组织要求

1、  上路稽查必须由队长提出,科长批准有组织的进行上路检查,不准个人或私自结伙上路稽查。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并对私自上路者停止工作进行查处。

2、  上路稽查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稽查规范》,必须着装整齐,执法证件齐全(执法证件齐全是指:交通部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省政府核发的《公路检查证》),文明检车,礼貌待人,风纪严整,否则不准上路。坚决杜绝人情车、人情费;坚决杜绝拿自己证件给车主写条子顶替养路费包养车辆。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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