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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处稽查工作管理规定(综合)          【字体:
绥化处稽查工作管理规定(综合)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绥化处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稽查工作管理,严肃稽查纪律,切实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路费应征不漏,使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专职稽查人员管理

第二条  各所要选配熟悉征稽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的人员从事专职稽查工作。

第三条  要定期组织专职稽查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养路费征收稽查业务知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市处将定期对稽查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稽查工作,调离稽查岗位,由各所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条  各所调整专职稽查人员,需上报市处稽查科审查备案。市处将随时对各所专职稽查人员进行跟踪考核,对那些不服从领导,出工不出力,以权谋私,以费谋私,营私舞弊及影响稽查人员形象的,要调出稽查队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稽查工作内业管理

第五条  《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使用管理。

(一)《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及验收。

(二)《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股、队长及上路稽查人员负责使用,使用时要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二章齐全”,同时存根要作出对应的填写。

(三)稽查人员在扣留无费车辆或证照时,必须当场开具《交通征稽暂扣凭证》。

(四)《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仅限于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扣押车辆、证照时使用,不得它用。

(五)签发的《交通征稽暂扣凭证》,待车辆处理完毕后,立即收回,并注明处理结果,附在存根上。暂扣证丢失的车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暂扣车辆和纳费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行车证等)。纳费人必须写明暂扣证丢失情况,稽查员把有效证件复印后,附在存根上妥善保管。

(六)每册《交通征稽暂扣凭征》使用完毕后,要由主管稽查所长审核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核查无误后,交旧领新。

第六条  《抵押金暂收凭证》的管理使用

(一)《抵押金暂收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

(二)《抵押金暂收凭证》不准随意使用,如确需开具的,(“确需开具”是指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当场不能确认是否漏征,或是装有鲜活物品、危险品的车辆等特殊情况,不能暂扣车辆,也不能当场按规定处罚时,但能出具上月份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可以暂收相当予本月养路费本金的抵押金),由主管稽查的所长或稽查股、队长开具此凭证,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三)《抵押金暂收凭证》开据后,缴费人在15日内能出具有效凭证的(“有效凭证”是指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上末前核发的本月养路费缴讫证,不含补缴证),或接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全额退回抵押金,收回《抵押金暂收凭证》,把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附在存根上备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不能出具有效凭证或未按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将抵押金存入养路费专户,并将开具的“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报销凭证联)附在抵押金暂收凭证的存根上备查。

(四)每册《抵押金暂收凭证》用完后,由主管稽查所长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审查无误后发给新证。

第七条  漏费车辆的处理

(一)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黑交征发[2000]32号文件的《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漏费车辆处理审批方案》之规定。

(二)对漏费非正常处理的车辆必须实行三级审批。

(三)实行市区和处县所两种三级审批制。即市区所在的所,由所长签署意见报市处稽查科,稽查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县所由稽查员,稽查股、队长,所长三级签署意见,审批表格使用《养路费征收稽查问题处理审批表》。

(四)对漏费时间较长、滞纳金较多的车辆,所长审批滞纳金收取天数是每月十天的权限。凡是少于此天数征收的,市区必须呈报市处稽查科和处长审批。稽查科和处长可签署同意或纠正意见,县所必须由所领导集体商定。

(五)对于辖区内行驶的不征费或少征费车辆,各所由所长集体商定后,经请示市处稽查科和处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对于漏费时间较长、漏费数额较大车辆的处理,必须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查补票证的使用

(一)查补证必须由主管稽查所长在各所财务领取后,发放给各股、队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人收款。

(二)各股、队及个人不得到财务直接领取查补证。

(三)主管稽查所长应随时对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

(四)每组查补证使用完后,应经办人签字盖章及时上交财务。

(五)查补证征收的养路费,必须在两日内上缴本所财务。

(六)查补证不准跳号使用。

(七)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开具查补票证必须使用人与收款分离,开票人不收款、收款人不开票,开具查补证必须两人同时使用,即开票人开具票证后,由另外的稽查员负责收款,同时在查补票证、收据、存根上及报帐联上同时印上名章,各所对稽查股、队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

(八)查补证开具的载重吨位,必须与实际载重吨位相符,对于个体车辆无自用手续,按有关文件需按率征收的,必须按率征收,不得按吨位征收。

(九)查补证填写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车主姓名,征费月份必须大写,六章齐备(六章是指:养路费专用章、开票人名章、收款人名章、车号章、吨位章、月份章)。

(十)凡是六章齐全又撕下的缴讫证,因特殊情况需作废的,使用人提供能说明情况的复印件,经主管所长签字,两日内报市处稽查科和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作废,各所无权私自作废。凡六章不全,撕下的缴讫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经主管所长签字,所长批准后方可作废,稽查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十一)对于新车提运,按旬、按天交纳养路费的,必须由稽查的股、队长在场开具,并把有效的临时牌照正反面复印附在存根上,当月经市处稽查科审验备案。

(十二)辖区内在籍车辆不得使用查补证。对私自使用查补证者,市处稽查科一经发现扣留车辆,重新缴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市。

(十三)稽查人员不得收取费款后,不发给车主缴讫证,更不得两次复写查补证。凡是两次复写、大头小尾使用查补证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一律清除征稽队伍,决不姑息,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报表管理

(一)稽查查报表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必须及时准确的上报省总队、市处部署的临时报表。

(三)每月二十五日前各所将养路费查漏补征月报表一式两份上报市处稽查科(以邮戳为准)。

(四)报表必须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数字准确、真实有效。

第四章  稽查工作外业管理

第十条  组织要求

(一)上路稽查必须由主管所长有组织的安排各股、队进行上路检查,不准个人或私自结伙上路稽查。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市处将对私自上路者进行查处。

(二)上路稽查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稽查规范》,必须着装整齐,执法证件齐全(执法证件齐全是指,交通部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省政府核发的《公路检查证》),文明检车,礼貌待人,风纪严整,否则不准上路。

第十一条  路面管理

(一)各所路面漏征率不得超过1%,漏缴率不得超3%,市处稽查科将每月对各市县所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报停车辆牌照不得借出使用。市处稽查科在对各市县所检查中,如发现一支或一副把报停车辆牌照借给车主使用者,扣留其车辆,从报停之日起补征该车辆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

(三)坚决杜绝人情车、人情费;坚决杜绝拿自己证件给车主或给车主写条子顶替养路费包养车辆。

第五章  稽查行政执法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下达由主管所长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必须认真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对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实施处罚时,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下达处罚,办理各种文书,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报市处稽查科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否则市处将责令其撤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执行要求事实清楚,实性准确,各种文书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处理及时。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市处稽查科将对上述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市处对检查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市处将给予限期改正、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二000年二月十五日下发的《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绥化处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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