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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处路面管理规定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绥化处路面管理规定 (一)各所路面漏征率不得超过1%,漏缴率不得超3%。 (二)报停车辆牌照不得借出使用。市处稽查科在对各市县所检查中,如发现一支或一副把报停车辆牌照借给车主使用者,扣留其车辆,从报停之日起补征该车辆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 (三)坚决杜绝人情车、人情费,杜绝拿自己证件给车主或给车主写条子顶替养路费包养车辆。 (四)市处稽查科将定期对各市县所进行检查,市处定期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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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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