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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处扣留漏费车辆处理规定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绥化处扣留漏费车辆处理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黑交征发[2000]32号文件的《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漏费车辆处理审批方案》之规定。 (二)对漏费非正常处理的车辆必须实行三级审批。 (三)实行市区和处县所两种三级审批制。即市区所在的所,由所长签署意见报市处稽查科,稽查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县所由稽查员,稽查股、队长,所长三级签署意见,审批表格使用《养路费征收稽查问题处理审批表》。 (四)对漏费时间较长、滞纳金较多的车辆,所长审批滞纳金收取天数是每月十天的权限。凡是少于此天数征收的,市区所必须呈报市处稽查科和处长审批。稽查科和处长可签署同意或纠正意见,县所必须由所领导集体商定。 (五)对于辖区内行驶的不征费或少征费车辆,各所由所长集体商定后,报请市处稽查科和处长同意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对于漏费时间较长、漏费数额较大车辆的处理,必须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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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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