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征稽之窗 >> 信息快递 >> 文章正文 |
|
|||||
| 绥化处《抵押金暂收凭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绥化处《抵押金暂收凭证》的 管 理 使 用 规 定 (一)《抵押金暂收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 (二)《抵押金暂收凭证》不准随意使用,如确需开具的,(“确需开具”是指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当场不能确认是否漏征,或是装有鲜活物品、危险品的车辆等特殊情况,不能暂扣车辆,也不能当场按规定处罚时,但能出具上月份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可以暂收相当予本月养路费本金的抵押金),由主管稽查的所长或稽查股、队长开具此凭证,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三)《抵押金暂收凭证》开据后,缴费人在15日内能出具有效凭证的(“有效凭证”是指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上末前核发的本月养路费缴讫证,不含补缴证),或接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全额退回抵押金,收回《抵押金暂收凭证》,把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附在存根上备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不能出具有效凭证或未按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将抵押金存入养路费专户,并将开具的“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报销凭证联)附在抵押金暂收凭证的存根上备查。 (四)每册《抵押金暂收凭证》用完后,由主管稽查所长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审查无误后发给新证。 |
|||||
|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特别感谢 | 会员制度 | 管理团队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 中国交通执法 (创办于2001年1月1日) 承 办 中国交通执法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 0455-8883344 E-Mail zgjtzf@126.com OICQ 36040777 重要声明 本站归《中国交通执法管理团队》所有,非其他任何部门、机关站点! 站长:阿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