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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处《抵押金暂收凭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字体:
绥化处《抵押金暂收凭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绥化处《抵押金暂收凭证》的

管 理 使 用 规 定

 

(一)《抵押金暂收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

(二)《抵押金暂收凭证》不准随意使用,如确需开具的,(“确需开具”是指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当场不能确认是否漏征,或是装有鲜活物品、危险品的车辆等特殊情况,不能暂扣车辆,也不能当场按规定处罚时,但能出具上月份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可以暂收相当予本月养路费本金的抵押金),由主管稽查的所长或稽查股、队长开具此凭证,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三)《抵押金暂收凭证》开据后,缴费人在15日内能出具有效凭证的(“有效凭证”是指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上末前核发的本月养路费缴讫证,不含补缴证),或接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全额退回抵押金,收回《抵押金暂收凭证》,把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附在存根上备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不能出具有效凭证或未按受处罚的,征稽机构将抵押金存入养路费专户,并将开具的“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报销凭证联)附在抵押金暂收凭证的存根上备查。

(四)每册《抵押金暂收凭证》用完后,由主管稽查所长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审查无误后发给新证。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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