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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抵押金暂收凭证》的使用规定          【字体:
稽查科《抵押金暂收凭证》的使用规定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稽查科《抵押金暂收凭证》的使用规定

 

(一)《抵押金暂收凭证》不准随意使用,如确需开具的(“确需开具”是指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当场不能确认是否漏征,或有鲜活物品、危险品车辆等特殊情况,不能暂扣车辆,也不能当场按规定处罚时,但能出具上一月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可以暂收相当予本月养路费本金的抵押金),由各队队长开具此凭证,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二)《抵押金暂收凭证》开据后,缴费人在15日内能出具有效凭证的(“有效凭证”是指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上末前核发的本月养路费缴讫证,不含补缴证或接受处罚的),全额退回抵押金,收回《抵押金暂收凭证》,把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附在存根上备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不能出具有效凭证或未按规定接受处罚的,将抵押金存入养路费专户,并将开具的“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报销凭证联)附在抵押金暂收凭证的存根上备查。

(三)每册《抵押金暂收凭证》用完后,由使用人签字后,经科长核查无误后发给新证。

(四)每发现一张《抵押金暂收凭证》有问题处以使用人相当于该车养路费费额的罚款。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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