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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处微机查补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绥化处微机查补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查补证必须由主管稽查所长在各所财务领取后,发放给各股、队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人收款。 (二)各股、队及个人不得到财务直接领取查补证。 (三)主管稽查所长应随时对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 (四)每组查补证使用完后,应经办人签字盖章及时上交财务。 (五)查补证征收的养路费,必须在两日内上缴本所财务。 (六)查补证不准跳号使用。 (七)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开具查补票证必须使用人与收款分离,开票人不收款、收款人不开票,开具查补证必须两人同时使用,即开票人开具票证后,由另外的稽查员负责收款,同时在查补票证、收据、存根上及报帐联上同时印上名章,各所对稽查股、队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 (八)查补证开具的载重吨位,必须与实际载重吨位相符,对于个体车辆无自用手续,按有关文件需按率征收的,必须按率征收,不得按吨位征收。 (九)查补证填写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车主姓名,征费月份必须大写,六章齐备(六章是指:养路费专用章、开票人名章、收款人名章、车号章、吨位章、月份章)。 (十)凡是六章齐全又撕下的缴讫证,因特殊情况需作废的,使用人提供能说明情况的复印件,经主管所长签字,两日内报市处稽查科和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作废,各所无权私自作废。凡六章不全,撕下的缴讫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经主管所长签字,所长批准后方可作废,稽查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十一)对于新车提运,按旬、按天交纳养路费的,必须由稽查的股、队长在场开具,并把有效的临时牌照正反面复印附在存根上,当月经市处稽查科审验备案。 (十二)辖区内在籍车辆不得使用查补证。对私自使用查补证者,市处稽查科一经发现扣留车辆,重新缴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市。 (十三)稽查人员不得收取费款后,不发给车主缴讫证,更不得两次复写查补证。凡是两次复写、大头小尾使用查补证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一律清除征稽队伍,决不姑息,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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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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