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征稽之窗 >> 信息快递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绥化处微机查补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字体:
绥化处微机查补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绥化处微机查补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查补证必须由主管稽查所长在各所财务领取后,发放给各股、队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人收款。

(二)各股、队及个人不得到财务直接领取查补证。

(三)主管稽查所长应随时对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

(四)每组查补证使用完后,应经办人签字盖章及时上交财务。

(五)查补证征收的养路费,必须在两日内上缴本所财务。

(六)查补证不准跳号使用。

(七)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开具查补票证必须使用人与收款分离,开票人不收款、收款人不开票,开具查补证必须两人同时使用,即开票人开具票证后,由另外的稽查员负责收款,同时在查补票证、收据、存根上及报帐联上同时印上名章,各所对稽查股、队必须进行明确的分工。

(八)查补证开具的载重吨位,必须与实际载重吨位相符,对于个体车辆无自用手续,按有关文件需按率征收的,必须按率征收,不得按吨位征收。

(九)查补证填写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车主姓名,征费月份必须大写,六章齐备(六章是指:养路费专用章、开票人名章、收款人名章、车号章、吨位章、月份章)。

(十)凡是六章齐全又撕下的缴讫证,因特殊情况需作废的,使用人提供能说明情况的复印件,经主管所长签字,两日内报市处稽查科和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作废,各所无权私自作废。凡六章不全,撕下的缴讫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经主管所长签字,所长批准后方可作废,稽查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十一)对于新车提运,按旬、按天交纳养路费的,必须由稽查的股、队长在场开具,并把有效的临时牌照正反面复印附在存根上,当月经市处稽查科审验备案。

(十二)辖区内在籍车辆不得使用查补证。对私自使用查补证者,市处稽查科一经发现扣留车辆,重新缴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市。

(十三)稽查人员不得收取费款后,不发给车主缴讫证,更不得两次复写查补证。凡是两次复写、大头小尾使用查补证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一律清除征稽队伍,决不姑息,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张剑飞司长在全国公路规费征

  • 全国公路规费征稽局(处)长座

  • 今天召开的全国交通规费征稽

  • 东阳:运管稽征所为民服务受赞

  • 陕西省加强交通费税征稽管理

  • 全国公路规费征稽局(处)长

  • 双重违章车辆被扣 醉酒司机

  • 违章还敢抗法 一男被拘役6月

  • 云和养路费稽查用上高科技

  • 司机给假钱妄想行凶 收费员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