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征稽之窗 >> 信息快递 >> 文章正文 |
|
|||||
| 绥化处《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使用管理规定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绥化处《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一)《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及验收。 (二)《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股、队长及上路稽查人员负责使用,使用时要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二章齐全”,同时存根要作出对应的填写。 (三)稽查人员在扣留无费车辆或证照时,必须当场开具《交通征稽暂扣凭证》。 (四)《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仅限于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扣押车辆、证照时使用,不得它用。 (五)签发的《交通征稽暂扣凭证》,待车辆处理完毕后,立即收回,并注明处理结果,附在存根上。 (六)暂扣证丢失的车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暂扣车辆和纳费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行车证等)。纳费人必须写明暂扣证丢失情况,稽查员把有效证件复印后,附在存根上妥善保管。 (六)每册《交通征稽暂扣凭征》使用完毕后,要由主管稽查所长审核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核查无误后,交旧领新。 |
|||||
|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特别感谢 | 会员制度 | 管理团队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 中国交通执法 (创办于2001年1月1日) 承 办 中国交通执法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 0455-8883344 E-Mail zgjtzf@126.com OICQ 36040777 重要声明 本站归《中国交通执法管理团队》所有,非其他任何部门、机关站点! 站长:阿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