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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处《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使用管理规定          【字体:
绥化处《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绥化处《交通征稽暂扣凭征》的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一)《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主管稽查所长负责领取,保管及验收。

(二)《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由各所股、队长及上路稽查人员负责使用,使用时要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二章齐全”,同时存根要作出对应的填写。

(三)稽查人员在扣留无费车辆或证照时,必须当场开具《交通征稽暂扣凭证》。

(四)《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仅限于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扣押车辆、证照时使用,不得它用。

(五)签发的《交通征稽暂扣凭证》,待车辆处理完毕后,立即收回,并注明处理结果,附在存根上。

(六)暂扣证丢失的车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暂扣车辆和纳费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行车证等)。纳费人必须写明暂扣证丢失情况,稽查员把有效证件复印后,附在存根上妥善保管。

(六)每册《交通征稽暂扣凭征》使用完毕后,要由主管稽查所长审核签字盖章,到市处稽查科核查无误后,交旧领新。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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