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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科扣留车辆处理制度 | |||||
| 作者:黑龙江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 |||||
|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绥化处 稽查科扣留车辆处理制度 (一) 凡无费扣押的车辆,必须开具交通征稽暂扣凭证 (二) 必须填写登记簿,填清车型、车号、吨位、车主单位及姓名。 (三) 凡扣留车辆不准个人说了算,擅自放行,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 (四) 对于漏费非正常处理的车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局的“三级审批”制度,由队长拿出处理意见,经科长批准报处长审批后放行。 (五) 对上路扣留的证照必须由专人保管,填写《暂扣车辆证照处理登记簿》。 (六) 在处理被扣车辆时,一是必须收回交通《交通征稽暂扣凭证》,贴在存根上,二是对于《交通征稽暂扣凭证》丢失的车主,必须有车属单位的介绍信或车主本人的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并贴在《交通征稽暂扣凭证》的存根上,三是对于当时没带票证后拿来的,要让车主复印票证的复印件,与暂扣凭证贴在一起。 (七) 科内稽查人员不得干于为车主说情或私放被扣车辆,如违反规定,立即停止工作,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 对被扣留的无费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扣放车处理手续、制度,持领导签字的放车单提取车辆,任何人不得到停车场直接放行被扣留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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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阿庆 责任编辑:阿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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