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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购税征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 |||||
| 作者:会员wbh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6 | |||||
| 车购税费改革是我国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路建设,强化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伊始,车购税由交通部门代征改为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车购税的管理档次升格,管理手段上升为以国家法律来约束征纳税行为,进一步理顺了征纳双方关系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国税总局和省、市国税局适时出台了一套相当于实施细则的税收政策文件,对车购税征管业务进行了具体规范和指导,使现阶段车购税征管工作实现了有章可循和有序运行。 然而,由于征管体系不完善,与《车购税暂行条例》相配套的税收法规不健全,一些具体的业务规范可操作性不强,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作为中央级收入的车购税认识和重视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处在改革进程中的车购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在管理意识、水平和模式上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现结合近段工作实践,提出加强当前车购税征管的一些初浅看法和建议。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计税依据不明确,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1、税收执法权限的局限性和车购税征管手段的单一性是采用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依据的主要原因。由于车购税的课税对象为机动车辆,而应税机动车具有流动性强、分布广而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如果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便无法对漏税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检查。税务执法权限的局限性和车购税征管手段的单一性决定了车购税的征收只能依托于纳税人的主动上门申报和采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方法来尽量减少应税款的流失。此外,不良的外部征收环境,也使车购税征收只好用最低计税价格来作参照。 2、按应税车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来确定计税价格是计税依据不明确的主要形式。《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在购车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主要以销售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纳税凭据,而购车发票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此时,车辆购销双方便有了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即以虚开、少开、分开购发票来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销售者通过隐蔽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样,纳税人在申报时,提供的便是一份“缩水”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明知其中有假,但却难以证实。在实际征收中,购车发票上的“价外费用”栏则全部为空白。在第一季度办理的应税车辆中约有70%的发票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征税人员在难以掌握车辆的真实销售价格时,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和最低计税价格来判断应纳税额。 3、最低计税价格的发布滞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变化,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而实际上,由于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传和下发公布明显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发布,老车型的价格又迟迟不能更正,往往导致征收单位在具体征收中无据可依。市场的竞争、新技术的应用使机动车的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加快,而现有的最低计税价格更新较慢。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农用运输车的最低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比如,一台型号为“奔马BM4010CD”的农用四轮车,实际销售价格为4.3万元,而最低计税价格为2.9万元。如果车主故意少开发票价格,则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如果不按发票价格而按真实销售价格征税,则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二是部分摩托车,特别是高档摩托车的最低计税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征收单位只能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公平税负和依法纳税。 4、现行的征收软件一律按车辆型号来规定计税价格的方法有待改进。大部分车辆特别是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即使合格证上标明的车型相同,但因发动机功率品牌、外观设计、车长、档位等附属配置不同,而使实际销售价格存在3-5个档次的价格差异。比如,一台型号为“7YPJ-1150P”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单缸7档车销售价为1.2万元,单缸5档车销售价为0.8万元,而最低计税价格一律规定为0.58万元。如果纳税人不提供反映真实销售价格的发票,应税价格则难以确定。 5、一律按17%的税率从销售价格中扣除增值税不完全符合经销商的实际负税情况。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17%)。而实际上,大部分摩托车及农用三轮车的销售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并非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按17%扣税必然造成税收流失。但这方面又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只能暂按上述方法计税。 (二)由于征管体系不完善,配套政策不健全,造成公安车管机构对车购税的协税把关上随意性很大。 《车购税暂行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车购税和未取得车购税完税凭证的车辆,公安车购不得为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证照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实际上,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不同行业间的利益分割和缺乏有效的监控约束机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公安车管机构在车购税把关上的行政执法不到位。从而,形成了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公安车管机构的把关,车购税款将会全部流失。在公安车管机构予以把关时,车购税尚可正常征收,但仍有些购车者,利用各种人际关系,不到税务机关缴税和取得完税证明,而绕过税务机关直接到公安车管机构办理挂牌手续,有的甚至挂牌入户手续也不予办理;在公安车管机构不予把关时,则车购税款大量流失。例如,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由于车管机构放开挂牌,最初的几个月内,到车管所排队挂牌的摩托车每天达80台,如每台平均按400元计税,则一个月流失的车购税就达96万元。对此,税务机关几乎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上税务机关没有纳税检查措施,目前的车购税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状态上。而在纳税人看来,征税与不征税的随意性,也直接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誉和形象。 (三)车辆的属地管理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车购税纳税人到异地缴税挂牌,使本地税款外流。 (四)征管档案资料的不完整,防碍了纳税人相关手续的办理。 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车购办在换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为达到这一要求,在核发完税证明时,应只向纳税人核发副本用于车辆挂牌,税务机关保留正本,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行车证复印件后,再发给正本。但由于目前对完税证明正本没有稽查手段,一部分纳税人就形成了一种“车购税缴不缴都没人查”的观念,车辆挂牌后也不再领取完税证明,使完税证明正本在税务机关形成积压,车购税档案资料难以完善,车辆的过户、变更、转籍、补办手续便无法办理,这将影响到纳税人的未来利益。而我们现在采用的建档办法,即同时换发正本和副本,提醒纳税人持行车证登记车牌号码并留存行车证复印件,也同样使一部分档案资料无法完备。 (五)征收软件和硬件设备落后,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现在使用的电脑及打印机设备是1997年配发的,既无软驱也无光驱,无法转储资料。工作时运行速度慢,经常出现死机或自动关机现象,而使数据丢失或产生垃圾数据。2000年车购费改税前夕开发的征收软件与现行的纳税申报资料格式不一致,相关资料无法打印,窗口间的数据传送经常出现错误,一项很简单的命令需重复多次才能完成,这既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又不能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给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建议与对策 (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自上而下的重视与支持,仍然是我们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有力保障。在费改税前,车购费每年都逐级下达有年度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对征收工作比较重视和支持;征管机构与交通征稽和交警部门成立了联合稽查组,按照《对违反车购费征管的处罚规定》(交财发[1997]788号)严格对车辆进行稽查,查漏补征工作力度较大;同时,交通、公安、财政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公安车管机构对车购费的把关比较严格。1996年我县的车购费收入就达到了78万元,1997-1999年间,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在逐年增加,车购费收入也在逐年创出新高,1999年征收额达到118万元。新购车数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迅速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城乡摩托车数量增长速度加快,车购税收入理应逐年攀升。但自2001年代征车购税以来,由于上述有利条件的消失,车购税收入呈现明显下滑趋势。到2003年仅征收67万元,2004年度虽然市里也下达了目标任务,我们也与交警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元至5月份摩托车几乎没有征收额,全年仅完成56万元。与此相比,由于各类汽车的征收环境良好,全市2003年度征收总额达到了9千万元,2004年度达到了9.8千万元。于是就出现了汽车征税额上升而各县(区)摩托车征税额下滑的不正常现象。由此可见,上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进行积极有效的纳税检查是保证车购税收入增长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税务机关应以积极的态度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一套保证《车购税暂行条例》能够正常实施的政策措施,建立起强有力的监控制约机制,把公安机关在车购税征管中的协税护税责任进一步法律化、明晰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规范公安车管机构的微机操作程序,比如,加设车购税完税证明号码的输机程序,并实现车购税征收相关业务与车管机构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相关业务的电脑联网,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对入户车辆的纳税情况进行掌握和监控。从而,共同堵塞车购税征收的大漏洞,强化车购税管理。 (三)坚持计税价格的采集发布制度,加快计税价格的采、传速度。在升级电脑软硬件设备的同时,将车购税征税业务纳入CTAIS综合税收征管网络,实现车辆价格信息的适时更新,保证基层征管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计税价格信息。同时,通过网络监控,加强全省各地征税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实施具体的征税规范,建立起公平、公开、统一、有序的征税标准和征税原则。 (四)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各税种间的统管协查功能,建立稽查分局与车购税征收单位的日常联系制度,比对发票开具信息;召开车辆销售单位联席会议,规范发票管理制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虚开、少开发票行为,净化税收环境,堵塞税收漏洞。 (五)加大纳税检查力度,按照上级政策法规的要求,与公安车管、农机监理和交通征稽等职能部门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按利益共享原则对应税车辆进行坚持不懈的纳税检查。对漏税车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六)夯实征管基础,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进行严格审核,保障足额征收。一是实行实地验车制度,对新购车辆特别是农用运输车的相关基本配置进行认真的验看对照,为确定计税价格提供充分依据。二是认真审核购车发票,辩明车辆的真实销售价格,做到不知标价不收税。同时与经销商建立日常联系,以获取品牌、型号相同而配置的不同车辆价格差异和市场行情。对开具发票明显偏低的,参照同类型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征收税款。三是对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根据审核情况,以征收单位能够核实的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四是做好新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五是制定严格的税收执法岗位责任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廉洁自律,不收“关系税”、“人情税”,保障车购税收入的较快增长。 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是国税部门的一项新课题,任重而道远。我们应以科学务实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从现象中寻找规律,从实践中探索方法,勇于开拓,善于创新,使车购税征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国税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再创佳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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