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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其思考 | |||||
| 作者:唐香兰 文章来源:江西省安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0 | |||||
| 2004年5月1日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来,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实际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驾驶证有效期的签注时间不直接明了,导致很多驾驶人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限范围内来换证,被计算机系统注销,驾驶人反响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现交警部门的驾驶证有效期的签注方式是:有效起始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6年。驾驶人看了以后,要通过推算才知道自己驾驶证的有效期,大家都觉得很费力,尤其是现在农村驾驶人越来越多,他们农忙多,且很大一部分是文盲,就更不去推算,往往错过换证时间。 二、驾驶证对驾驶人的身体检查情况无记录,不便于交警执勤执法时检查及事前提醒。《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由于驾驶证上面不需要签注身体检查记录情况,很多驾驶人不知道此规定,导致部分驾驶人错过身体检查时限而未按时上交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被交管部门的驾驶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注销了驾驶记录。据笔者了解,其所在县的车管部门统计,2005年就有247人的驾驶证因未参加身体检查被计算机系统注销。 同时,由于驾驶证上无身体检查记录,又无其他证据可查,在“体检”与“未体检”问题上,交管部门与驾驶人也时有争议。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驾驶人忘记了自己体检的时间,把上年的体检当做今年的体检,一旦发生驾驶证被注销等情况,与交管部门的争议;二是有些驾驶人确实参加了身体检查,并上交了身体条件证明,但由于交管部门的办事程序问题将身体条件证明遗失,将计算机库的数据丢失造成的争议。 三、驾驶证副证作用不明显。现驾驶证副证除记录驾驶驾号、姓名、档案编号外,不需要签注其他任何记录。而“驾驶证号、姓名”等内容驾驶证“正证”上也有记载,如驾驶证副确不需要签注其他内容,不如取消“副证”,将“档案编号”编入“正证”的适当位置,以方便驾驶人携带。 根据以上三个问题,为方便广大驾驶人,充分体现执政执法为民的观念,想群众之想,办群众所需,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修改驾驶证有效期的签注方式,将驾驶证有效期的签注方式由现在的“××年×月×日有效期限6年”变为“有期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从而使驾驶人不用推算,一看就知道自己的驾驶证的有效期限,避免驾驶人错过换证时机。 2、充分发挥驾驶证“副证”的作用,将应进行身体检查的驾驶人的体检记录,签注在副证上,以便交警在实施驾驶证管理中检查、督办,从而避免驾驶人忘记体检而错过体检时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现象。同时也作为身体检查的依据,供驾驶人保存,从而减少交管部门与驾驶人在“体检”与“未体检”的争议。身体检查的签注形式可以设为:“××年×月×日身体检查合格”或“××年×月×日”上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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