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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责 自首后积极赔偿判缓刑          【字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责 自首后积极赔偿判缓刑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责 自首后积极赔偿判缓刑

 

2004910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案,判处被告人徐锋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徐锋军,现年21,系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中余乡方家村农民。

2003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锋军无证驾驶他人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浦江县驶往诸暨市大唐镇。途径仁坑线OK+25OM桐庐县新合乡高峰村附近时,与同向行走的贵州省水城县营盘乡高锋村三家寨邱学贵发生碰撞,造成邱学贵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锋军见被撞人已死亡,即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徐锋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照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在外的被告人徐锋军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他也知道,公安机关正在对他进行追捕。2003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锋军主动到浦江县平湖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事后,其家属也千方百计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徐锋军在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何建华    邮箱:hejh1959@sina.com

邮编:311500  电话0571-64220088-6407     手机:0139680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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