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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责 自首后积极赔偿判缓刑 | |||||
|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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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责 自首后积极赔偿判缓刑 2004年9月10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案,判处被告人徐锋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徐锋军,现年21岁,系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中余乡方家村农民。 2003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锋军无证驾驶他人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浦江县驶往诸暨市大唐镇。途径仁坑线OK+25OM桐庐县新合乡高峰村附近时,与同向行走的贵州省水城县营盘乡高锋村三家寨邱学贵发生碰撞,造成邱学贵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锋军见被撞人已死亡,即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徐锋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照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在外的被告人徐锋军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他也知道,公安机关正在对他进行追捕。2003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锋军主动到浦江县平湖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事后,其家属也千方百计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徐锋军在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何建华 邮箱:hejh1959@sina.com 邮编:311500 电话0571-64220088-6407 手机:01396800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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