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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事故 两种处理结果          【字体:
相同的事故 两种处理结果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征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31

相同的事故 两种处理结果

    最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交通肇事案,该两起交通事故均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同一个法院在同一段时间内,即作出了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而另一人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相同的事故,法院作出了两种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什么呢?希望读者与司机能从以下的文章中得到启示。

交通肇事后逃逸获刑四年

 

2004827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郭虎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郭虎系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郭洼村农民。2003年8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郭虎驾驶皖KD4793号二轮摩托车,从桐庐县桐庐镇的城北驶往城南,途径该镇上杭村原渡船码头前的公路上时,将行人胡三囡碰撞倒地。之后,被告人郭虎随“120”救护车将胡三囡送医院抢救。到医院后,被告人郭虎逃跑。胡三囡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38647.49元。后经救治无效于2003年10月9日死亡。桐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特)警察大队桐公交肇字(2003)第0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虎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2004年3月5日被告人郭虎在浙江常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虎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郭虎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郭虎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鉴于被告人郭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到审理结束对受害方的损失分文未赔,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后自首又赔偿被判缓刑

2004810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董达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董达成系浙江省临安市乐平乡乐平村农民。2003年9月13日,被告人董达成驾驶车主为桐庐县印渚镇三溪村刘坤强的浙AD1720号重型自卸车,从桐庐县方埠镇驶往临安市乐平乡。9时许,在途经桐千线毕浦乡毕浦村地方时,因违章超车,与同向行驶的桐庐县印渚镇砖山村邹柏良驾驶浙A17D1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二轮摩托车侧翻,摩托车上乘员余萍儿(女,54岁,家住印渚镇砖山村)倒地后被浙AD1720号车车轮碾压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巡(特)警大队公交肇字(2003)第A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达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董达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达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董达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何建华    邮箱:hejh1959@sina.com

邮编:311500  电话0571-64220088-6407     手机:0139680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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