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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和引用法律法规应规范准确 | |||||
| 作者:田博闻 文章来源:奉节县港航管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 |||||
| 由于全国水监体制改革后,有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海事管理、船舶修造管理等管理职能,实际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职能多管理复杂,应用的法律法规广泛,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不时会发现执法主体混淆、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出现错误的现象。在审阅行政处罚案件时,常见的错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执法主体混淆。例如一件“超越经营范围”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根据《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条××款之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应是××县港航管理处(所),而本案的执法主体却是××县地方海事处。还有一件“销毁‘三无’船舶”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填写:“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款之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应是××县地方海事处,而本案的执法主体却是××县交通局。这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很明显是执法主体错误,属于执法主体混淆。 条款不当。例如一件“销毁‘三无’船舶”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填写:“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销毁取缔的行政处罚。”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共十二项,根本就没有“销毁取缔”的行政处罚规定。本案正确引用应该是:“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销毁取缔的行政处罚。” 条款不分。例如一件“穿越禁航区”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管理违法通知书》填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此依据的引用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两款,第一款和第二款其内容不同,正确的引用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条项不分。例如一件“穿越禁航区”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引用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只有一款,但包含了五项,五项的内容都是不同的。此案中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穿越禁航区从事运输的违法行为,那么本案的《水上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依据,正确的引用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款项混淆。例如一件“渔船非载客”的案件,《水上交通行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管理依据填写:“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此依据引用中款项没有分清。《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只有一款,这款包含了十一项。渔船非法载客的违法行为管理依据是《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项,执法人员引用《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款时显然是混淆了款项。正确的引用应该是:“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 行政复议单位混淆不清。例如一件《水上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单位:“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或××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复议。”执法人员很明显把行政复议单位弄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单位应该是:“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股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交通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违法行为与违法责任不分。 对法律法规的引用出错,原因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区分不清。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分和引用呢? 法律法规条文之下分款、项、目,有的条文只有一款,有的条文包含数款,有的款包含数项,有的项包含数目。如果条文包含数款的,从第二款起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序号表示的则为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在项的后面,如果用1、2、3、4等阿拉伯数字为序号来表示的则为目,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第×目。同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要正确,二是调查取证的程序要合法,三是认定违法事实要准确,四是引用法律法规要引用到条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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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任伟 责任编辑:任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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