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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内违反规定戴以勒被收监执行 | |||||
|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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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戴以勒,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农民,家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施家村。 2004年2月2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戴以勒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桐庐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28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戴以勒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戴以勒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4年5月8日起至2005年5月7日止。自2005年1月以后起,罪犯戴以勒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也未向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期间,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电话催告其到所汇报,罪犯戴以勒仍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2005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罪犯戴以勒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电话催告其到所汇报的情况下,仍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4)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戴以勒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戴以勒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戴以勒接到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后,非常悔恨,但为时已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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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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