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综合信息 >> 法制在线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缓刑期内违反规定戴以勒被收监执行          【字体:
缓刑期内违反规定戴以勒被收监执行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罪犯戴以勒,男,1980929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农民,家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施家村。

    200422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戴以勒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桐庐县公安局于2005428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戴以勒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戴以勒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458日起至200557日止。自20051月以后起,罪犯戴以勒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也未向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期间,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电话催告其到所汇报,罪犯戴以勒仍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200542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罪犯戴以勒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电话催告其到所汇报的情况下,仍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以及思想情况,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4)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戴以勒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戴以勒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戴以勒接到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后,非常悔恨,但为时已晚。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从阻挠执法到主动缴费

  • 驾驶私自改装车造成车祸,好心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老板获

  • 医院副院长受贿被判刑

  • 牟利60元,罚金8000元

  • 酒后驾车撞死人,赔偿损失又

  • 安全员不安全,造成事故被判

  • 接受狱友假币,害己获刑8月

  • 畸形恋爱观毁了一女四男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