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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老板获刑又罚金          【字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老板获刑又罚金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勇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叶葱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丁锋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勇其系桐庐乐门五金制品厂投资人及厂长,被告人叶葱英系个体摊主,被告人丁锋平也系某公司经理。   
   
  法院查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王勇其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份,计税额318556.40元;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28份,计税额222323.97元。其中被告人叶葱英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8份,计税额86254.13元;被告人丁锋平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4份,计税额61960.72元。鉴于3被告人在案发后补清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较好,故作也上述判决。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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