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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60元,罚金8000元          【字体:
牟利60元,罚金8000元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5

 

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卡拉OK厅老板从事色情活动的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是个有孩子的母亲, 在桐庐县横村镇经营云梦卡拉OK厅。20043月和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云梦卡拉OK厅过程中,容留本店服务员俞某某分别与嫖客潘某某、孙某某在其经营的卡拉OK厅阁楼内嫖宿二次,共牟利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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