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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死人,赔偿损失又判刑          【字体:
酒后驾车撞死人,赔偿损失又判刑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对酒后驾车的被告人余红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余红华,男,现年35岁,系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湾里村农民。

200412520时许,被告人余红华酒后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浙AD7682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县桐君街道乔林村驶往湾里村,途经320国道297KM+590M辅车道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桐君街道乌枫塘村农民高柏金发生碰撞,造成高柏金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余红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红华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付清赔偿款12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红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逆向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何建华    邮箱:hejh1959@sina.com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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