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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不安全,造成事故被判刑 | |||||
| 作者:何建华 文章来源: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0 | |||||
| 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安全员违规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陈德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德寿,系桐庐恒鼎石料有限公司聘请的安全员。2004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德寿在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的桐庐恒鼎石料有限公司前山石矿进行平整场地爆破作业时,在爆破员刘长金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单人爆破作业,致使在爆破点附近清岩作业的詹竹生被爆破后塌下的土石方淹埋,造成詹竹生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发后,桐庐恒鼎石料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詹竹生的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寿明知自已是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员,在爆破员不在的情况下,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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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何建华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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