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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字体: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济源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益,按照有利于公路管养事业和公路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队伍素质的原则,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管养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通畅”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
    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的市公路管理部门所属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 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行业管理,制订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规划和标准,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及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市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公司、工程处、厂、场、站、库、室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企业改制前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公路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人数,由市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企业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养护企业须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运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济源的财政汇缴专户。
    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根据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列入政府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养护经费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在省公路管理部门切块包干的基础上,按管养里程,并适当考虑路况、交通量、材料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管养费用,节余部分结存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市公路管理部门在改革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人员身份问题
    事业转企业单位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在编正式职工保留事业身份,档案工资由市人事部门按事业自收自支调整,退休时按事业标准退休,没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及单位改企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企业标准对待。
    (二)富余人员安置
    市公路管理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国家、省、市相应优惠政策。
    (三)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5年4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原事业编制人员在事业保险处交纳养老保险金。其他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4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凡遇工资调整增加退休费时,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包括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单位部分由市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个人部分由个人支付,逐年划拨社会劳动养老保险处。
    从事公路养护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收政策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有5年的减税期,减税期内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在转制过程中,转企单位的资产审计、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市有关企业改革过程中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执行。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转企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一)市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确保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养护△  改革  意见
主办:市交通局                  督办:市政府办建设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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