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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明确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字体:
黑龙江省关于明确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省交通征…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4

  一、计征吨位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20吨(不含20吨)以下部分征收全额养路费,超出20吨以上部分折半征收。
  二、2005年已办理包缴的车辆不实行此规定,可在下年度按此规定缴纳养路费。
  三、此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对已征收的养路费不予退费。

注:全挂车不在此规定执行范围之内。

        文件印发之日为(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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