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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交通厅文件黑交发[2004)451号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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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征费局: 三、对已经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汽车质量参数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及新落籍的车辆,一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计征吨位征收养路费,此前,这部分车辆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或参照同类型车辆计征吨位征收。
主题词:养路费 征收工作 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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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佚人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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